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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精神,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决定进一步规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稽核比对。从2004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附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或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三、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应于2004年2月底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四、从2004年3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印章,并在普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印章式样由税务机关提供,开票人自行刻制)。并取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逐票填表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电子信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2004年3月1日后开具的销售废旧物资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有“开票人专章”,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从2004年2月1日(为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 第5、6、7、8栏分别调整为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费发票”栏。 六、新修定的《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纳税人可向当地有关报表发售机构购领。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各主管国税局和纳税人2004年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及省国税网站下载。 八、 本通告未尽事项,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实施意见办理。 特此通告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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