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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上报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日期:2004-1-6     已阅:95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上报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税款征收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电子信息及纸质资料。采取上门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清单》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按月同时报送。未报送电子信息及纸质资料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清单》中的发票种类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
  三、《清单》“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栏次数据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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